2014年7月7日21时30分许,民警在浦东新区五莲路东陆路路口对被告人纪S进行检查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1小包冰毒,后又在被告人纪S位于浦东新区五莲路X号新馨白领公寓3楼H803室暂住处内,查获5包冰毒。
经鉴定,上述6包冰毒合计重15.8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纪S因携带冰毒当场被民警查获,后主动带民警至其暂住处查获5包冰毒,归案后,被告人纪S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纪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龚某、刘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称重记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拍摄的照片,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有关的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纪S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非法持有,数量达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纪S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纪S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纪S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S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二千五百元。(2014)浦刑初字第4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