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8日14时许,民警根据举报,对被告人陶G居住的虹口区大连路XX室进行搜查,当场从被告人陶G左侧裤袋内查获两小包白色晶体,从室内的茶几及电视柜处分别查获一大包白色晶体和一大包红色圆形药片。
经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共计净重39.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圆形药片净重48.33克,检出咖啡因成分。律师
被告人陶G及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孙某、包某的证言,案发现场及毒品照片,房屋租赁居间合同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陶G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陶G非法持有39.07克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陶G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陶G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陶G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G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万元;查获的毒品应予没收。(2014)杨刑初字第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