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4月3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虹口区大连路X室门口抓获被告人孙C,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包中缴获甲基苯丙胺41.52克、大麻1.12克、氯胺胴19.63克以及尼美西泮11.9克。
被告人孙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刘某的证言,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案发经过,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孙C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C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孙C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C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长刑初字第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