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携带冰毒,驾驶轿车从闵行区行驶至南桥镇沪杭公路XXX号格林豪泰酒店停车场处时,被守候的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包内查获共重19.6克的冰毒7包、1瓶和电子秤1台等物。
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贾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涉案的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2014)奉刑初字第13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