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在闸北区延长中路的住处卧室内藏匿毒品甲基苯丙胺10.82克、装在注射针筒内的毒品海洛因2.53克。
2014年7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在闸北路延长中路X号门口被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上述事实并带领民警至其住处查获上述毒品。
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82克、海洛因2.5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打击毒品犯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16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