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3日20时05分许,民警接报至杨浦区顺平路X号电梯口抓获被告人陆B,当场从其携带的黑色背包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该包白色晶体净重39.7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陆B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及被告人陆B在持有人处签名的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沪毒检字[2014]第2837号《检验报告》,证人孙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陆B的供述及对查获地点、毒品的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陆B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陆B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陆B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9.7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对被告人陆B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陆B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陆B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B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B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万元。(2014)杨刑初字第7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