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4日0时30分许,民警根据群众匿名举报在杨浦区凤城三村X号门口处抓获被告人杨某,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白色拎包内查获四包白色晶体,从其暂住处凤城三村X室房间内查获五包白色晶体。
经鉴定,上述九包共计22.10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孙某、刘某的证言,租赁合同,案发现场、查获的毒品的照片,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2.1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杨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三千元。(2014)杨刑初字第8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