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2日凌晨2时05分许,被告人李某驾车途经青浦区沪常高速公路检查站时,民警当场从其轿车驾驶室储物格内查获25包白色晶体。
经毒品检验中心检验,该25包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23.25克。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3.2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3.25克予以没收。(2014)青刑初字第1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