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8日,被告人高W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其于2014年4月15日以2,000元的价格从一王姓女子处购得10余克甲基苯丙胺,后藏匿于其暂住处浦东新区成山路X室内。
2014年7月24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高W指认下,在其暂住处内缴获上述甲基苯丙胺10.97克。
被告人高W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及实物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毒品收缴单据,前科材料,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高W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高W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W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4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