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6日16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宝山区淞南四村X室的被告人骆Y家中,查获其放于卧室内的白色晶体5包、红色圆形药片1包、褐色粉末2包及褐色烟丝1包。经鉴定,白色晶体5包净重14.69克,红色圆形药片1包净重0.34克,褐色粉末2包净重0.6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烟丝1包净重0.44克,检出大麻成分。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郑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称重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拍摄的照片,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尿液检验申请单,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有关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
被告人骆Y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骆Y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骆Y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骆Y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被告人骆Y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律师
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称重记录和拍摄的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骆Y家中当场查获各类透明密封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粉末、颗粒共9包,并当场称重。
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14.69克白色晶体、0.34克红色圆形药片和0.63克褐色粉末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0.44克褐色烟丝中检出大麻成分。
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人郑某的证言笔录,证实被告人骆Y在家中被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涉案毒品已经扣押后被公安机关收缴。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徐汇区人民法院、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监狱管理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骆Y的前科劣迹和刑满释放情况。
6、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尿液检验申请单、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证实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骆Y尿液检测甲基苯丙胺反应呈阳性。
被告人骆Y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5.66克、大麻0.4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骆Y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骆Y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骆Y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Y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32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