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G在闸北区中山北路沪太路路口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个香烟盒,内有二包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重20.0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张G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局长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工作记录、案发经过表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G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0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G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长刑初字第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