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S。2002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一千元;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二千元;2012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
2014年8月6日12时许,民警根据群众举报至杨浦区仁德路被告人丁S租住处,抓获被告人丁S,并从该处客厅茶几上查获二包甲基苯丙胺共计10.59克。
被告人丁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甲、陈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蔡某、朱某的证言,房产证复印件,缴获的毒品、案发地点的照片,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丁S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S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丁S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是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丁S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5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丁S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丁S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丁S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S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杨刑初字第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