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0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华兴路查获被告人丁某所有的甲基苯丙胺共计17.56克、大麻共计2.52克、海洛因共计1.2克、咖啡因共计1.74克、吗啡共计1.43克。
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云珍、乐震宇等人证言;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案发经过表格,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丁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长刑初字第8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