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殷Z居住的凤城四村X室茶几抽屉内查获一包白色晶体(51.68克)及一台电子秤,从电脑桌上查获一小包白色晶体(0.16克)。经鉴定,上述51.84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殷Z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Z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殷Z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殷Z对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1.84克的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其辩称,涉案毒品是被告人殷Z用于自己吸食,且一直处于殷Z保管、控制之下,没有流向社会,故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殷Z自愿认罪且承认所犯罪行,到案后有检举揭发行为,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殷Z在公安机关曾有过如实供述,虽然后来翻供,但鉴于其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律师
证人孙某、卞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工作情况记录,证明民警于2013年10月11日上午接到群众举报,其后经侦查,于当晚至被告人殷Z居住地,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两包及电子秤一台,经用电子秤当场称重,其中较大一包毛重约54克等情况;
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民警在被告人殷Z居住的凤城四村X室内查获殷Z的冰毒两包等情况;
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涉案的白色晶体两包及电子秤一台;
照片,证明涉案毒品、案发地点的情况;
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明送检殷Z的白色晶体两包分别净重51.68克和0.1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6、被告人殷Z的供述,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殷Z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1.8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殷Z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殷Z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故依法从重处罚,且被告人殷Z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殷Z在到案后曾作过如实供述,虽然后来翻供,但鉴于其在法庭审理时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殷Z到案后虽检举其他犯罪嫌疑人,但检举内容未涉及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亦非在其直接协助下完成,故其检举行为尚不构成立功,但对于其积极检举的表现可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Z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一万六千元。(2014)杨刑初字第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