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7日凌晨,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在浦东新区北艾路X室查获被告人王H藏匿于该处的白色晶体2包、绿色粉末1包,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H。经检验,上述36.91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0.13克绿色粉末中检出大麻成分。
被告人王H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范某的证言,相关搜查笔录、称量记录、毒品照片、扣押清单和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相关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劳动教养决定书、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H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H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H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一贯表现,酌情予以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H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四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1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