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H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将228包白色晶体藏匿于闵行区龙柏六村X室的家中。2013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肖H家中查获上述白色晶体。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1,894.6克,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被告人肖H到案后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毒品被依法收缴。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H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前科材料等证据。
被告人肖H非法持有毒品氯胺酮1,894.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肖H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H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