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5日11时20分许,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至青浦区金家村被告人王R暂住地,将其藏匿于一纸盒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87.96克查获。另查明,被告人王R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R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R的供述笔录,证人林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R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87.9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R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以其当事人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R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87.96克及塑料袋53只、纸箱1只予以没收。(2014)青刑初字第9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