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2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在高桥镇秋霞路200弄小区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驾驶的车辆副驾驶座位上的拎包内当场查获白色晶体一包。
经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17.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谢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尿液检验报告,证人周某、黄某的证言及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谢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达十克以上,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谢某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