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J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其在瑞金南路X弄X号X室住所内藏有毒品。同年10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7包塑料袋包装的红色圆形药片、1盒塑料盒装的红色圆形药片、2包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经鉴定:共计净重50.5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盒铁盒装的红色圆形药片(经鉴定:净重0.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MDMA成分)、1根塑料吸管包装的白色粉末(经鉴定:净重0.0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证人张某、梁某的证言,毒品照片、公安局黄浦分局证据保全清单、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有关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局黄浦分局五里桥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李J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人据此认为,被告人李J明知系毒品而予以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J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J在戒毒所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李J依法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J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黄浦刑初字第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