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因一起纠纷至派出所解决,民警发现其有吸毒嫌疑,在其身上体查获一个塑料自封袋及黑色盒子一个,内有白色晶体四袋,经鉴定,白色晶体和白色粉末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7.10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以及相关照片、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以及毒品收缴单据、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长刑初字第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