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8日15时许,公安局浦东分局在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南路X号欧帝臻品酒店1502号房间抓获被告人唐某,并当场查获白色粉末53包。
经检验,上述物品净重99.92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唐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人员询问后,即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律师
以上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甲、杨乙的证言、扣押清单、清点记录、开房信息、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单据、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唐某持有甲基苯丙胺99.92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唐某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持有毒品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一万四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54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