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4日晚,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张J暂住处浦东新区上南路X室内将其抓获,并从上述地点缴获其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1克。
2014年1月21日下午,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浦东新区林恒路X号附近抓获被告人张J,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85.34克。
被告人张J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龚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称重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前科材料,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J明知系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达126.3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张J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J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一万六千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