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高速公路上被查获车内有冰毒99.74克判九年

2014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梁J驾驶一辆牌号为苏B9X的福克斯小车至宝山区某路路口,以1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包,后被告人梁J携带所购甲基苯丙胺驾车至某高速某服务区加油站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梁J驾驶的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99.74克。

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梁J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梁J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梁J的刑事责任。律师

被告人梁J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收缴毒品单、搜查笔录、搜查证、现场照片、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及被告人梁J的供述等证据予以。

被告人梁J明知是毒品,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99.7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处罚。鉴于梁J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J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徐刑初字第1252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