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梁J驾驶一辆牌号为苏B9X的福克斯小车至宝山区某路路口,以1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包,后被告人梁J携带所购甲基苯丙胺驾车至某高速某服务区加油站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梁J驾驶的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99.74克。
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梁J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梁J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梁J的刑事责任。律师
被告人梁J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收缴毒品单、搜查笔录、搜查证、现场照片、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及被告人梁J的供述等证据予以。
被告人梁J明知是毒品,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99.7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处罚。鉴于梁J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J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徐刑初字第1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