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谈某因吸毒行为被民警抓获。次日,民警对其询问,被告人谈某主动交代其在女儿租住的位于杨浦区周家牌路X号后门的房屋三楼杂物堆中藏匿毒品的事实,并带领民警至上述地址。
后民警从周家牌路X号后门三楼杂物堆中查获装有1包5.2克白色块状物的金属盒,在后门三楼公用灶间的杂物堆中查获装有1包4.8克褐色块状物和1包4.28克白色块状物的金属盒。经检验,上述3包块状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杨某的证言,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现场、缴获的毒品的照片,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谈某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谈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谈某非法持有海洛因14.2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谈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谈某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杨刑初字第1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