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Q,男,1959年8月3日生,汉族,出生地,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黄浦区;曾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1月被公安局长宁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8月被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014年7月,李Q向他人购买了20余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匿于某居住地。2014年7月31日17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上述地址将其抓获,经搜查,在客厅内查获三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在卧室内查获六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及两只小型电子秤。经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在客厅内查获的三包白色晶体净重27.83克;在卧室内查获的六包白色晶体净重598.0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俞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搜查录像,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毒品及犯罪工具照片,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李Q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俞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李Q是朋友关系,其非吸毒人员,其案发前住在铜川路1781弄113号601室,案发当天,民警在该室进行搜查,查获毒品若干的事实。
搜查笔录及搜查录像证实,2014年7月31日17时许,民警在李Q的居住地某地进行搜查,当场在客厅内查获三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在卧室内查获六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及两只小型电子秤的事实,且民警当场讯问李Q毒品来源,被告人回答是买来的。律师
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及犯罪工具照片证实,当场查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的外形特征,毒品已被依法扣押并收缴的事实。
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上述在客厅内查获的三包白色晶体净重27.83克;在卧室内查获的六包白色晶体净重598.08克,含量为73.29%,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案发经过及李Q的到案情况和有无立功表现的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Q的前科劣迹的情况。
李Q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李Q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指定辩护人提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Q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4)普刑初字第13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