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19时30分许,民警接报至闸北区普善路X弄X号X室抓获被告人倪某,当场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圆形药片、绿色圆形药片各1包。
经检验,红色圆形药片共计净重35.52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绿色圆形药片共计净重26.26克,从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倪某及其辩护人杨融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及被告人倪某在持有人处签名的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经被告人倪某确认的查获地点和毒品的照片,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沪毒检字[2014]第1935号《检验报告》,证人徐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倪某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倪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倪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倪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5.52克、咖啡因26.2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六千元。(2014)杨刑初字第5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