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接报至杨浦区政和路X弄X号一楼楼梯间抓获被告人朱Q,当场在朱左侧裤袋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经毒品检验中心检验,该包白色晶体净重49.9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朱Q到案后有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
被告人朱Q及其指定辩护人常祝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Q签字并按手印的公安局《检查笔录》、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查获毒品的照片,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沪毒检字[2014]第1188号《检验报告》,证人谷某、余某、吴某的证言,公安局杨浦分局新江湾城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公安局杨浦分局《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朱Q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朱Q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朱Q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具有立功情节,提请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Q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9.9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朱Q到案后有立功表现,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Q的犯罪事实、情节、毒品已被追缴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Q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九千元。(2014)杨刑初字第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