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W,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9年8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5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4年5月27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疾病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2014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陈W为了自己吸食,携带毒品欲从铁路汉口站乘坐D2214次旅客列车前往南京。当日16时许,乘警在列车8号车厢进行“三品”检查时,发现陈W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查,当场从其挎包内查获一袋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后又从陈W裆部的一个“黄鹤楼”牌烟盒内查获二袋灰色块状毒品疑似物。律师
经称重和鉴定,从陈W挎包内查获的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净重571.5克,从中检出咖啡因成分;从陈W裆部查获的二袋灰色块状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15.1克、14.7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现场检测,陈W的尿检呈阳性。案发后,涉案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被告人陈W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刘某、吴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火车票、刑事摄影件、称重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鉴定意见合肥铁路公安处现场检测报告、合肥市公安局(合)公(刑)鉴(化)字(2014)0166号检验报告等证据。
被告人陈W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海洛因29.8克、咖啡因571.5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陈W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W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W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4)合铁刑初字第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