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章B,2009年5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6月5日刑满释放。
公安机关通过其信息系统,得知被告人章B购买了当日上海开往镇江方向的G7048次火车票,随即组织民警上车进行查堵。11时许,民警在G7048次旅客列车的2号与3号车厢连接处,从被告人章B的上衣左侧内口袋中查获1包用透明塑料纸包装的可疑白色块状物,随即将被告人章B抓获。
经鉴定,查获的白色块状物共计重30.38克,皆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章B尿样检测呈阳性。律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被告人章B使用的火车票,物证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章B的尿样检测记录、尿检照片及户籍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B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B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B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章B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未作辩解。
被告人章B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章B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B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律咨询】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B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2014)宁铁刑初字第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