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忻H在徐汇区天钥桥路其住所旁的配电间内吸毒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上衣左内侧口袋查获粉红色圆形药片状毒品4粒;同时在配电间的电表箱位置下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2包和白色粉末状毒品2包;又根据被告人忻H的交代在配电间纸板箱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4包、白色粉末状毒品1包及白色块状毒品2包。
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共计净重78.52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物共计净重19.19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净重3.59克,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白色粉末净重8.69克,从中检出咖啡因成分;粉红色圆形药片净重0.68克,从中检出尼美西泮成分。律师
被告人忻H到案后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黄某的证言、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清单、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赃物照片、搜查笔录、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人员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工作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忻H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其中甲基苯丙胺数量为78.52克,海洛因数量为19.1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忻H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忻H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4)静刑初字第2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