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忻H至闸北区场中路新繁阳美食城与一穿白色T恤衫的男子见面后,拦下一辆牌号为沪ENX的出租车并坐在车后排座位,该男子将一个黑色旅行包交给忻H后,卢即乘坐该车返回其居住的宝山区江杨南路466弄小区,当到达该小区13号门口附近停车时,公安侦查人员抓获忻H,并当场缴获一个装有4大包白色晶体的黑色旅行包。
嗣后,公安侦查人员又从忻H居住的宝山区江杨南路X弄X号X室朝南卧室写字台抽屉内查获装有6小包白色晶体的红色铁盒一个,从该卧室衣柜抽屉内查获装有1包蓝色圆形药片的橙色铁盒一个。
经鉴定,上述4大包白色晶体共计重5022.96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48%;上述6小包白色晶体共计重21.73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1包蓝色圆形药片共计重1.45克,从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查获的黑色旅行包及相关毒品的照片,证人金甲、金乙、徐某、濮某的证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被告人忻H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忻H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044.69克、咖啡因1.4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
被告人忻H对起诉指控其非法持有在其暂住处内查获的毒品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没有见过穿白色T恤衫的男子,亦没有见过黑色旅行包及包内的毒品。辩护人提出,证明被告人忻H非法持有黑色旅行包内毒品的证据不足。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徐是锦江出租车公司的司机,驾驶的出租车牌号为沪ENX。徐开车到场中路靠近三泉路。有个50岁左右瘦瘦的女子在路边扬招出租车,徐靠边停车后女子上车对徐说等一下。过了一分钟不到的时间,有个年轻男子走过来拉开车门,给了女子一个黑色的旅行包,然后就离开了。后徐在女子的指引下,将车开到江杨南路X弄X号门口,女子付好车钱就下车了,这时有警察上来将女子捉住,并从她手中缴获了黑色旅行包。
被告人忻H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044.69克、咖啡因1.4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忻H非法持有黑色旅行包内5022.96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有证人金俊峰、金乙、徐某的指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忻H关于其没有见过藏有毒品的黑色旅行包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关于认定忻H非法持有5022.96克甲基苯丙胺证据不足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忻H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