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虹口区同心路抓获被告人张某,并当场查获白色晶体、粉色圆形药片及粉末、白色块状物等若干。
经鉴定,查获的上述204.76克白色晶体、2.51克粉色圆形药片、2.18克粉色粉末、0.52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94克白色块状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0.65克粉色圆形药片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毒品予以收缴。律师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许某、钱甲的证言笔录,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张某的前科劣迹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案发及抓获经过和被告人张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09.97克、海洛因4.94克、咖啡因0.65克,依照《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张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张某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二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