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杨浦区市京一村抓获被告人杨乙,并从上述房屋及其租借的杨浦区民星二村X号X室内查获大量植株、粉末和晶体等物品。
经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物品中22.0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968.34克含有大麻成分、664.01克含有咖啡因成分、1.70克含有尼美西泮成分。
被告人杨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毒品予以收缴。
被告人杨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凌某、杨甲的证言笔录,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案发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和被告人杨乙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杨乙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2.07克、大麻968.34克、咖啡因664.01克、尼美西泮1.70克,数量较大,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乙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乙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28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