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W交给其女友孙某(另行处理)一张名为“吕志珊”的身份证,让其找中介租下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号X室。次日晚19时左右,周W与“小张”(另案处理)一起进入上述房屋内,并将一大包物品留在该处。同年5月30日11时30分许,孙某根据周W的要求,又持上述“吕志珊”的身份证,在黄浦区淮海东路X号爱舍空间主题概念酒店登记入住367号房间。
同日12时19分许,周W携带一黑色电脑包,与他人一起进入上述房间,并将该黑色电脑包留在房内。2013年5月30日22时40分许,公安人员在爱舍空间酒店367房间内将被告人周W等人抓获,并在该房间的茶几上当场查获两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分别为6.23克和5.9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用一信封装着的粉红色圆形药片59粒(共净重10.03克,均检出尼美西泮成分)。
随后,公安人员又在该房内的黑色电脑包中查获一包用“金骏眉”茶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836.9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时,又在孙某的随身物品中查获一张“吕志珊”的身份证。
次日凌晨O时10分许,公安人员又对周W租借的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号X室进行了搜查,在该房屋一写字台的抽屉内查获一包用“正山小种”茶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785.5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另一抽屉内又查获小型电子秤一台以及塑料封装袋若干。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W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600余克及少量其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周W系累犯,同时又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律师
被告人周W否认南码头路X号X室系其租借,否认公安机关在该处查获的毒品以及在爱舍空间酒店查获的毒品系其所有。辩护人提出本案缺乏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在南码头路X号X室以及爱舍空间酒店的电脑包内查获的毒品系周W所有。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公安局杨浦分局《受案登记表》、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人罗某、王甲、刘某的证言,证实公安人员于2013年5月30日晚23时许,在淮海东路X号爱舍空间酒店367号房间内抓获周W、孙某、王乙,在房间茶几上查获2包塑料自封袋装的冰毒毒品,还有信封内装着开心果药片,沙发上一个黑色电脑包内有一袋用“金骏眉”茶叶袋子装的疑似冰毒。后公安人员对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号X室进行搜查,在写字台抽屉内当场查获疑似冰毒的毒品700余克。
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相关照片。
爱舍空间主题概念酒店提供的《住宿登记表》、银联POS签购单及酒店监控视频证实,孙某持吕志珊身份证于2013年5月30日11时34分许登记入住爱舍空间主题概念酒店367房间,随后周W携带一黑色电脑包与他人进入该房的事实。
同案关系人孙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30日凌晨4时,孙秋丽与男友周W一同到寿宁路与“阿伟”、“萍萍”、“小张”吃夜宵。其间周W、“小张”有事先离开。6、7时,“阿伟”送孙某回家,途中“阿伟”和“萍萍”因故争吵,孙某在西藏路下车后去一朋友家等周W。
11时许,周W打电话让孙某到淮海东路X号爱舍空间主题概念酒店去开一间房。孙就赶过去并用周W给其的一张“吕志珊”的身份证开了367房间。开好房间约半个小时后,周W、“阿伟”、“小张”三人就来到房间,孙某就睡觉了。到了晚上6、7时许,孙醒来发现房间里只有其和周W两人,孙打电话给朋友王乙询问附近送外卖的电话号码。其间,“细菌”、"小张"也来到房间。
晚上8时许,王乙来到房间,此时“细菌”、“小张”以及周W都离开了房间。22时许周W回来。过了约20多分钟,民警就进入367房间,当场查获了冰毒和开心果。
孙某还证实,2013年5月26日,周W给了其一张“吕志珊”的身份证,让孙在晚上6时到南码头路X号X室找一个“崔阿姨”的房产中介,并将该处房子租下来,租赁价已经谈好,月租金2,500元,并让孙租2个月,连押金共计7,500元。
孙某到了南码头路X号X室碰到“崔阿姨”后清点了家具,并以吕志珊的名义与她签订了租赁合同,支付了7,500元。随后“崔阿姨”就将该室的钥匙交给了孙,孙回到家将钥匙给了周W。
证人王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30日上午10时30分许,孙某打电话给其要在爱舍空间主题概念酒店开房,问其要会员卡。到了下午6、7时又打电话问其附近送外卖的电话。其于20时许赶到了爱舍空间主题概念酒店367房间找孙某玩,进房间看见茶几上有两条冰毒及冰壶,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6、证人戚某(上海易成房地产经纪公司中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协议》证实:2013年5月26日下午,戚接到一男子电话称要租借南码头路X号X室,戚和他约好当晚18时在上述房子见面。当晚一个自称是下午打电话男子的女友即孙某来看房子,然后拿出一张“吕志珊”的身份证签合同。孙说吕志珊是她公司老板的女儿,她是以公司的名义来借房的。之后孙就签了借房合同,租期从2013年6月1日到11月30日,她当场付了7,500元,戚把钥匙交给孙某后就走了。房间出租之前都清理过,双方都看过,房间里就是一个三人沙发、二个办公桌、一个电脑台、抽屉里都是空的。
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派出所民警对南码头路X号内监控录像调查时,因监控设备无密码,无法复制录像。民警只能当场查看2013年5月26日周W租房至案发当日录像。经民警查看,该期间内南码头路X号X室只有周W与一男子进出过一次,并当场翻拍了该段录像。
监控视频证实:5月26日18时30分左右孙某至南码头路看房过程。从租房当日至案发之间,只有在5月27日晚19时左右,周W与另一男子“小张”曾携带一个大包进入过该房间,并将大包留在房内,其余时间并没有他人出入该房间。
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民警在孙某身上发现一张名为“吕志珊”的身份证,在南码头路X号X室写字台右手第二个抽屉内发现一包外包装上写有“正山小种”字样包装袋,包装袋内装有大量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在该室中写字台当中的抽屉中发现一个用于称量毒品的小型电子秤。
9、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送检周W的836.92克白色晶体和孙某的785.55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周W的6.23克和5.99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周W的10.03克粉红色圆形药片中检出尼美西泮成分,上述毒品已收缴。
证人梁甲的证言证实,有一个买家叫“军军”是上海人,83年出生的,在梁甲2013年5月8日去广东进货前,“小头”(承办人注:即潘某)对梁甲说他认识“军军”他们,要的货数量比较大,所以梁甲就多进了几公斤货,在广东买了10公斤冰毒。在梁甲被抓的前两天,“小头”安排梁甲和“军军”、“阿勇”见了一次面,地点在上海闵行区七里路和欧宾馆。
5月17日凌晨,“军军”他们打电话给“小头”要三公斤的冰毒,然后“小头”告诉梁甲,梁甲让“小头”和“军军”谈好价钱是十三万一条。梁甲和“小头”讲去看看“军军”是不是存心买货,是否有那么多的钱。
两人就开车往上海浦东赶,在路上梁甲打电话给王珊和梁乙,叫梁乙准备三公斤的毒品马上送到浦东。早上5时许梁甲和“小头”到了浦东,按照事先联系的路线,把车开到杨高南路、下南路附近一个小区,在“军军”家门口停车,“小头”打电话把“军军”叫出来,然后三个人在车上谈了价格和交货方式。“小头”去“军军”家里核实了毒资后和梁甲就开车走了。
6时许,梁乙等过来,然后“小头”就打电话给“军军”,在杨高南路附近的一条路(离“军军”家不远)交货。“小头”说“军军”交易完之后打电话给他还要三公斤冰毒。
1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潘某绰号“小头”,2013年5月11日凌晨潘某和梁甲在宝山一酒吧接到君君(男,三十多岁,上海人)的电话,称他的朋友“虾子”想购买3公斤冰毒。潘某和君君约好去君君家谈。
梁甲开着他的白色途观车和潘某一起到浦东下南路和高清路之间的一个小区,潘某只知道君君住在这个小区的1楼23号。潘某带着梁甲找到君君家,三人在房间里面谈交易毒品的事情,约定每公斤13万元。
君君说他的朋友“虾子”要三公斤毒品,梁甲打电话给他的马仔安排送货。后双方在下南路高清路那边交易,君君送来的毒资是39万元。下午四时,君君又打来电话说“虾子”还准备要5公斤的毒品,潘某打电话告诉梁甲,梁甲决定做这笔生意。君君的大名好像叫周W,公安上次叫潘某辨认时,潘某认出来但没敢说。
证人梁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7日早上,梁甲打电话给梁乙,叫他和梁俊把那三条货(毒品)送到浦东维也纳宾馆,到了浦东梁甲和潘某在一个洗脚房等,之后梁乙开着丰田车带着梁俊,梁甲开着途观车带着“小头”到浦东一条路上后换车,“小头”拎着三条货上了途观车,过了一会儿来了一辆小车,“小头”拿着三条货上了小车,后回到梁乙的车上,那辆小车就开走了。过了半小时小车又开回来,“小头”去那车上,下车时手里拎了一捆钱。回到维也纳宾馆的房间,梁甲清点一共39万元。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对潘某持有的白色魅族MZl智能手机检查后发现的短信情况,证实了与周W通讯情况。
公安局杨浦分局提供的《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闸北区人民法院、虹口区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周W2000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6年9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8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周W的供述,2013年5月30日凌晨三四时许,周W和“阿伟”及其女友“萍萍”还有“小张”四人玩好赌博机后,带上孙某去寿宁路吃小龙虾。早晨六七时许,周W和“小张”就去办事。上午七八时许,周W接到孙某的电话,称“阿伟”和“萍萍”吵架了,现在在西藏南路隧道口附近。周W和“小张”分别驾车赶到了西藏南路隧道口碰到了孙某、“阿伟”、“萍萍”。周W就叫“阿伟”将他女友送回家。此时,周W想到朋友陈光就住在附近,周W正好要向他借一台电脑,于是就和孙某赶到了陈光家中。“小张”先行离开了。
上午九十时许,“阿伟”打电话给周W说在西藏南路复兴路,周W去接了“阿伟”后又赶到陈光家,然后叫女友孙某到淮海路爱舍空间主题概念酒店去开一间房间。过了约半个小时左右,“小张”驾车赶到了陈光家,孙某电话告诉周W房间是367房间。
于是,“小张”驾车带着周W和“阿伟”赶至淮海路爱舍空间主题概念酒店367房间。开房间是“阿伟”让周W帮他开的,因为“阿伟”是贩毒的。公安人员在爱舍空间367房间茶几上查获了两小包自封袋的冰毒和五六十颗开心果。在沙发旁查获了一只黑色的电脑包,包内有一盒茶叶盖,盖内有一袋冰毒。茶几上的一小包自封袋的冰毒和五六十颗开心果是周W的,其余的冰毒都是“阿伟”的。
另外孙某还用“吕志珊”的身份证借过南码头路X号X室的房子,是“阿伟”提出要借房子,孙某就通过网络找到该房的中介并签了合同。后孙将钥匙给周W,周再给“小张”让他给“阿伟”。这套房子周W就去过一次,是租借后当天晚上和“小张”去过一次。周W不知道在这套房子里查获的毒品是谁的。周W称其两个手机号码一个为X,另一个为X。
被告人周W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600余克及少量其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W携带毒品进入其借住的南码头路X号X室以及携带装有毒品的电脑包进入爱舍空间主题概念酒店367房间的事实,有涉案人孙某的供述、证人戚某、王乙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物证、书证和视频监控录像等佐证,证据确凿,对周W否认持有毒品的相关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周W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W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