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2日15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闸北区景凤路X弄X号抓获被告人林H,并在其暂住处闸北区景凤路X弄X号X室内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4包。经鉴定,上述物品净重24.6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林H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林H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李某、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扣押清单及赃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前科资料、被告人林H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林H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4.6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H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H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H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2015)闸刑初字第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