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时许,公安人员根据线索至浦东新区艾南村沈家宅某号附近将被告人H抓获,并在其裤袋及随身携带的钱包内共查获3包净重12.05克的白色晶体。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H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H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虞洪达、张克清、沈济明的证言,陆家嘴分区指挥部侦查办案队扣押笔录、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查获的毒品照片,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及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被告人G的供述、辨认笔录,公安局浦东分局案发经过,公安业务档案卡片信息,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浦东新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G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G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G持有毒品的数量、一贯社会表现、认罪悔罪的态度等因素,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H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罚金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