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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毒品100克涉非法持有毒品罪

某日,蒋某携带毒品在某号附近被民警查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缴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2.66克。

蒋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公安机关发现蒋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新罪。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蒋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某公安分局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某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某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刑事判决书》、某省监狱《离监犯综合信息表》等证据。律师

律师认为,被告人蒋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刑法,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2档刑期,一个是数额大,在7年以上至无期并处罚金;一个是数额较大,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另外,由于被告人蒋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法院会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文由范霆晔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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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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