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容留吸毒人员在家烫吸冰毒三次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3年10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姚某在其位于金山卫镇板桥西路2155弄59号某室的居住地,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以自制冰壶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3年10月中上旬某日凌晨,被告人姚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刘某以自制冰壶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少量甲基苯丙胺。

2013年10月中下旬某日凌晨,被告人姚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刘某、张某以冰壶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少量甲基苯丙胺。律师

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笔录,证人刘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姚友龙的证言、房屋买卖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姚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姚某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金刑初字第121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