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5日晚,被告人龚某在其入住的房间内,容留朱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龚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朱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12月5日,龚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查询系统详细信息,警方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被告人龚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龚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惩治毒品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崇刑初字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