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容留三人在家吸食冰毒,获刑七个月

被告人付某在其租赁的暂住地徐汇区某路某桥某号某室内,容留陈某、陈某、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3月6日,公安人员将付某抓获,并在上述地点查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06克)、白色粉末一包(净重0.07克)和无色液体约200毫升。

经鉴定,上述0.06克白色晶体、0.07克白色粉末和约200毫升无色液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被告人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付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付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陈某、刘某、倪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赃证物品照片、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户口簿、吸(戒)毒人员尿样检测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第八乙医院检验报告单及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付某为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共计三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缴获的犯罪工具及违禁品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