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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有立功表现处缓刑

赵某先后4次在其暂住的普陀区某室室容留曹某(另案处理)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后又在上址容留徐某(另案处理)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某日傍晚,赵某欲再次在上址容留曹某吸食毒品时被抓获到案。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

浦东新区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曹某、徐某、林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尿液检测报告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涉案财物处理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罚款缴纳通知书及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律师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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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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