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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容留吸毒者自首的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在20多年前因犯流氓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几年后又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10多年前因犯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二万五千元。后通过减刑4年被提前释放,又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被逮捕,被检察机关以为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律师

杨某在某日晚上,容留吸毒人员曹某等人在某处以烫吸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被抓获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向公安人员交代了犯罪事实。还有吸毒人员曹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尿液检验报告单、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杨某有容留吸毒的行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高场所,被告人杨某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由于杨某被抓获后,交待了自己容留吸毒的事实,构成特别特别自首,当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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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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