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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多人在暂住处吸毒,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张某在其暂住处浦东新区某房屋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方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浦东新区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中便捷其不知道曾某等人在其暂住处吸毒,故不构成犯罪。

为此,公诉机关提供一下证据证实:证人曾某、方某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被告人暂住处浦东新区某房屋内吸食毒品,他们吸毒时被告人看着他们吸毒的事实,并均辨认出了被告人。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曾租住浦东新区某房屋的事实,并辨认出了被告人。有关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证实证人曾某、刘某的尿检结果为甲基苯丙胺阳性及证人方某、蔡某、沙某的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事实。律师

另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证人曾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证人刘某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实被告人到案后曾供述过容留曾某等人吸毒的事实。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辩解其不知道曾某等人在其暂住处吸毒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工作情况、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故相关辩解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故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关于容留吸毒罪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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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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