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R在其位于浦东新区浦东大道的暂住处内,先后2次容留吸毒人员高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R在其位于浦东新区浦东大道的暂住处,先后2次容留吸毒人员文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凌晨,被告人R因有吸毒嫌疑被抓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R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高某、文某、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第七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租房协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R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R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R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R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判决如下:被告人R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