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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场所,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指的是开设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心健康权。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被侵害的对象是非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则不构成本罪,但是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这里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住所或租赁他人房屋,也可以是其经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舞厅、酒吧等。另外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也属于容留行为。律师

犯罪主体系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一般以牟利为目的作为主观上的必要要件,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而又有意容留并提供场所,对于不知是吸毒人员,为其提供场所的,吸毒人在其场所吸毒的,不构成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情节的不同,不同量刑:单纯容留行为的,没有牟利目的的,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和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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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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