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3时许,被告人T在其租赁的建国东路室内,与朋友郑某、戴某一起吸食冰毒。同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T在明知郑某、戴某欲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为二人联系贩毒人员,由戴某外出购毒,并容留二人在其租住处内继续吸食冰毒。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后,上述租赁房屋内,将T、郑某、戴某三人抓获。经尿检,三人甲基苯*丙胺类药物呈阳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T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T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T的多次供述和辨认笔录;证人郑某、戴某的证言;证人谭某的证言;租房合同;吸毒现场照片;证人高某的证言;毒品检验单等证据。
被告人T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等均无异议,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T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T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T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T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黄浦刑初字第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