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购买毒品并且容留他人一起吸食

凌晨3时许,被告人T在其租赁的建国东路室内,与朋友郑某、戴某一起吸食冰毒。同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T在明知郑某、戴某欲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为二人联系贩毒人员,由戴某外出购毒,并容留二人在其租住处内继续吸食冰毒。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后,上述租赁房屋内,将T、郑某、戴某三人抓获。经尿检,三人甲基苯*丙胺类药物呈阳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T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T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T的多次供述和辨认笔录;证人郑某、戴某的证言;证人谭某的证言;租房合同;吸毒现场照片;证人高某的证言;毒品检验单等证据。

被告人T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等均无异议,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T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T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T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T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黄浦刑初字第73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