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提起公诉。2013年的连续三天内,容留其他三名吸毒人员在他的住处以注射海洛因、烫吸冰毒等方式吸食毒品,共计五次。
具体的情况为,某日下午,被告人丈夫的朋友在被告人家中用针筒注射毒品,这名吸毒人员的妻子用冰壶吸毒,这两次被告人均在家。另外一名吸毒人员到其家中玩,连续三天吸毒,每天下午和晚上各注射海洛因一次。期间他也见到上文中的吸毒人员及其妻子也前来吸毒。
被告人因违法行为被抓,尿检报告显示当日两名吸毒人员的尿液检验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事实。律师
为了支持罪名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三名吸毒人员的证词、两名吸毒人员的尿检报告单、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几名证人系吸毒人员,被告人为其提供吸毒场所,证人之间证词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人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系自首,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成犯罪行为和违反行政法两种情况:“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刑法》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是否牟利也不是构成本罪必须的,故而目前该罪名打击面比较宽泛,但是量刑并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