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5月8日晚,被告人潘某从他人处获取嫖客信息,商定嫖资后,即介绍卖淫人员王甲、陈某(女,均另行处理)分别至黄浦区海潮路33弄中福花苑青年汇公寓1009室、浦东新区乳山路海上小屋旅馆315房间与李甲、许某(男,均另行处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甲、陈某、李甲、许某、张某、刘某、王乙、李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潘某为他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潘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潘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二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3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