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至l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彭某二人结伙,租赁江苏省,在互联网上租用美国服务器开设域名为“www.guizubb.com”(贵族宝贝)的网站,发布多名网络招嫖的卖淫女信息及数家涉黄场所信息,从中赚取广告费。
期间,暂住闵行区新村的卖淫女蒋某(网名“虐恋妖姬")、暂住闵行区的卖淫女李某(网名“温柔小莎")均在该网站上以每月支付广告费的形式发布招嫖广告。根据该招嫖广告,卖淫女蒋某与嫖客张甲、卖淫女李某与嫖客张乙、陈某先后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谢某、彭某,并扣押了计算机、微型机、显示器等物品。被告人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李某、张甲、张乙、陈某、徐某、章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相关银行查询明细清单、网络截图、工作情况、案发简要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谢某、彭某结伙,利用网络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彭某的辩护人均以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的辩护人提出彭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本案所涉的用于介绍卖淫女及黄色场所信息的网站系由被告人谢某一手创建,但被告人彭某参与了该网站黄色信息的日常审核、转贴等工作,对利用互联网介绍卖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将根据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在量刑上酌情予以区分。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彭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8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