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女,辽宁省大洼县人,系“温馨足浴”店经营者,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被逮捕。被告人朱男,系“温馨足浴”店经营者,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朱某在奉城镇洪庙社区唐城街109号经营“温馨足浴”店,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介绍鲍某、周某、谌某卖淫。被告人蒋某、朱某在其店内容留、介绍鲍某与嫖客杨某;周某先后分别与嫖客崔某、刘某;谌某与嫖客高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鲍某、杨某、周某、崔某、刘某、谌某、高某、李某、张某、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前科材料以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蒋某、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朱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奉刑初字第1614号